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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山医院心里咨询黄牛代挂号电话-需要特需号看这里急(24小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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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顾客看上病,看好病,是公司的服务要求。

♥ 信誉是公司的宗旨,诚信是公司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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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敬业,所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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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将用最高的效率为您解决挂号问题!

上海华山医院心里咨询挂号技巧:

·如果只是感觉到不舒服,没有做任何检查直接去看门诊,不用挂专家号。

·挂号前要多做些功课,找符合自己方向的、四五十岁的、患者口碑好的专家挂。

·对于挂不到号的,我推荐的首选方式是在门诊当天快要结束的时候找专家加号。

疾病介绍:

阴道良性肿瘤

基本信息

阴道的良性肿瘤有纤维瘤、平滑肌瘤、血管瘤、脂肪瘤、神经瘤、黏液瘤和乳头状瘤等,与其组织学来源名称相当,阴道良性肿瘤一般不产生明显症状。详细

是否医保: 是

发病部位: 阴道

挂号科室: 妇科 肿瘤科

传染性:无传染性

多发人群:育龄女性

典型症状: 性交困难 尿频 产后下腹坠痛或阴道坠胀感

临床检查: 阴道B超 阴道触诊 阴道窥器检查

并发症: 神经纤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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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疮性肾炎

基本信息

系统性红斑狼疮(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is,SLE)为一病因未明的以多系统损害伴多种自身抗体形成为特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体内可产生针对自身细胞核、胞质及胞膜抗原的抗体。临床常表现为发热、面部红斑、多形性皮疹、光过敏、多...详细

别名: LN

是否医保: 是

发病部位: 肾

挂号科室: 肾内科

传染性:无传染性

治疗方法:药物治疗

治愈率:70%

治疗周期:2-4月

多发人群:20-40岁的育龄女性。

治疗费用:不同医院收费标准不一致,市三甲医院约(5000-10000元)

典型症状: 淋巴结肿大 管型尿 肝脾肿大

临床检查: 尿常规 肾功能 狼疮带试验

并发症: 股骨头坏死 慢性肾炎 肾病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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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山医院心里咨询疾病咨询患者评价:

病例信息

疾病描述: 骨转移疼痛,寻求缓解疼痛的办法。望保守治疗(2023-03-30填写)

身高体重: 148cm,45kg(2023-03-21测量)

疾病: 肺鳞癌骨转移(2023-03-21填写)

患病时长: 大于半年

已就诊医院科室: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放疗科

用药情况: 奥施康定,托法替布

过敏史: 无(2023-03-21填写)

既往病史: 放化疗:在本院化疗4次,放疗28次。骨转移后5次放疗 (2023-03-21填写)

希望获得的帮助: 如何控制病情,是否需要手术

问诊建议 2023-03-30 王晋医生给出

诊疗建议由医生根据当前病情给出,仅适用于本次问诊

病历概要

肺癌骨转移

处置建议

按今天的意见一步一步执行

匿名患者胃溃疡2022-05-27

疗效满意度:很满意治疗方式:胃镜检查后用药态度满意度:很满意

我近3月来经常胃痛,自己在药店里买了一些胃药吃,效果一直不好,经人介绍去了仁济医院找陈医生看病,陈医生态度非常好,问的非常仔细,听了我的诉说后,先建议我做胃镜,我开始不想做胃镜,因为听别人说做胃镜非常不舒服,是陈医生的耐心劝解打消了我的顾虑,我的胃镜也是陈医生做的,过程非常成功,检查出来是溃疡病,只给我配了1盒波利特,吃了2天后就舒服多了,胃也不痛了,后来我又去找陈医生配了几盒药,现在基本已经好了。所以非常感谢陈大夫,谢谢!

来自上海的网友回复:2022-09-11 08:49

我胃病有8年了,陈医生你也帮我做过胃镜的,我每天总是难受,不管是空腹还是吃好东西,多难受,胃镜结果是慢性浅表性胃炎,请问陈医生这是什么原因?我已经难受了8年了,这种实在不好过。

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的网友回复:2022-09-30 14:47

大家同病相怜,吃的什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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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资讯分享:

两部门发文:严禁自动生成处方!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来了

一直以来,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诊疗互相依随,一些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发出各种人工智能软件,宣称能减轻医生工作量,或是提升患者咨询效率。而这样的情况,未来或许要被踩一脚刹车了。

近日,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对于人工智能提供服务方面,在第三章人员监管中,细则明确,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同时,在第四章的业务监管中,细则还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实际上,2021年11月,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已经提出“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而在出台的正式文件中,不仅人员监管中提及,还在业务监管中重申“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据了解,此前有的互联网医院平台,在接诊后处方单可谓秒出。

细则还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的保存时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

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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