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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金医院肾脏科黄牛号要多少钱-最快的挂号方法(收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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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共同社报道,就任鸿海精密工业集团纯电动汽车(EV)首席战略官的关润日前表示,“为普及EV,力争投放售价约1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5.1万元)的商品”,把在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贴牌生产方面取得成功的业务模式也用于EV。鸿海将接受全球各地品牌的委托制造,发挥规模优势降低价格。(界面)原文链接

奇安二期网安基金完成最终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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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金医院肾脏科就诊指南

就医流程

导医服务→初诊→自费病人填写病历本首页/医保病人社保卡→挂号→候诊→就诊→付费→取药/治疗/检查(部分检查需预约)→离院

导医服务→复诊→挂号→候诊→就诊→付费→取药/治疗/检查(部分检查需预约)→离院

门诊一站式就医服务就医流程

为方便患者就医,我院启用了“一站式就医”流程——使用医联卡或医保卡,通过自助机预缴一定的金额,即可在医生诊间实现就诊扣费,直接进行检查,避免多次排队、缴费。

自助机地点:1号楼1、3、4、5、6层,10号楼1、5、7层

门诊挂号、就诊时间

1、门诊挂号时间:周一至周五7:15~16:30,周六、周日7:30~16:30

(上午门诊挂号截止时间为11:00,挂号开始时间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门诊就诊时间:上午门诊8:00~11:30,下午门诊13:30~17:00

3、部分科室就诊病员较多,我院医师和设备资源有限,为了保证医疗质量,部分科室采取限号措施,额满即止。请病员谅解,予以配合。

就医路线:

1、从上海火车站出发: 乘轨道3号线自上海火车站站上车,至友谊路站下;

沿同济路向北步行,至漠河路向东。

2、从人民广场出发:乘952B线至友谊路牡丹江路站下;

沿牡丹江路向北步行,至漠河路向西。

九院(南院)地址及交通路线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639号(由南向北单行道)

交通路线:公交18、23、109、89、96、969、715、45、66、大桥二线、地铁4号线(西藏南路站,5号出口)、地铁8号线(西藏南路站,5号出口)

【南北院区通勤车】班车运行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发车时间:南院—北院 7:00 九院南院发车,至北院 12:30 九院南院发车,至北院

北院—南院 11:30 九院北院发车,至南院 17:00 九院北院发车,至南院

发车地点:九院南院:制造局路1号门;九院北院:行政楼门卫

预约须知

预约方式

① 网络预约:www.guahao.com ;www.114-91.com

② 电话预约:95169(周一至周日,24小时服务)

021-114(周一至周日7:00-21:00)

③ 现场预约:10号楼一楼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六8:00-16:30)

④ 自助预约:1号楼、10号楼自助预约机(周一至周日9:00-16:30仅限预约两周内的门诊,17:00-24:00可预约次日的门诊)

⑤ 诊间预约:医生通过工作站预约下次复诊时间

⑥ 出院复诊预约:出院时由病房预约下次门诊复诊时间

检查须知

常规检查指南

1、超声检查须知

(1)门诊就诊时带好医保卡或就诊磁卡,住院者带好申请单,工作人员将按顺序登记,为保护您和他人的隐私权,请您在室外等候,按顺序进入检查室。

(2)为保证检查质量和进度,在检查室内请勿大声喧哗,如聊天、打手机或频繁进出检查室等,以免干扰检查。

(3)腹部超声检查应在上午空腹进行,包括肝脏、胆囊、胰腺、胆管、腹膜后、腹腔大血管等,检查前晚九点后禁食,十二点后禁饮水。

(4)超声检查应安排在内镜(胃肠镜)、钡餐及胆道造影检查之前。由于胃肠气体干扰,即使空腹准备,下午也不宜做上腹部超声检查。急诊超声检查(如:外伤、怀疑胆道结石嵌顿等)不受上述条件制约。

(5)膀胱、前列腺、精囊、输尿管结石、盆腔包块检查应憋尿后进行。患者应在检查前1~2小时,饮水500~1000毫升。

(6)经直肠检查前列腺及精囊前应检查前夜服用缓泻药或清洁灌肠,检查前需排空大便。

(7)一般情况下,肾脏、脾脏、眼、甲状腺、乳腺、四肢血管等器官检查时不需做特殊准备。

(8)如无特殊情况(昏迷、严重外伤等),患者宜穿宽松服装就诊。颈部超声检查(包括甲状腺、颈部血管等)不要佩戴项链等饰物。

(9)婴幼儿患者如不配合,可在熟睡状态下或临床医师指导下服用镇静药物后进行检查。

(10)由于患者病情的不同,一些检查项目可能需要特殊准备,需要时,超声检查医师会提供具体的指导。

(11)门诊就诊者做完检查后,请在检查室外稍等候,工作人员将给您出具报告。

2、放射检查须知

(1)X射线(包括CT)须知:

① 如果您可能已经怀孕,请您在进行X射线检查前告诉医师或放射科技术员。

② 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2)磁共振(MRI)须知:

① 不要穿带有金属纽扣或拉链的衣服。

② 不要带金属发卡、机械表。

③ 不要带有金属钩的牙齿。

④ 不要将硬币、钥匙、小刀、磁卡等含铁物件带入机房。

⑤ 腹部、盆腔病人请于扫描前3天驰少渣食物,并在扫描前4小时禁食,盆腔病人请予扫描前1小时饮水500ml,不要解小便。

⑥ 盆腔及腰椎扫描的女病人,请取下节育环。

⑦ 扫描前当日请携带原被检查过的CT、X光片,以便作参考。

⑧ 装起搏器、装动脉瘤夹、眼球内有金属异物、高烧者和检查部位近体内有金属植入物者,禁止扫描。

(3)涎腺造影检查须知:

为达到良好检查效果,请不要佩戴首饰、项链、耳环,不要穿带金属纽扣或拉链的衣服,不要带金属发夹、摘下活动假牙、隐形眼镜。

(4)钡剂灌肠检查须知:

① 检查前二天作下列准备:米饭、粥(可吃乳腐或其他豆制品)、豆浆(可加白糖)、油条(可吃大饼)、面包(可用果酱不用白脱)、豆制品(不可吃黄豆)、肉汤(不可有肉渣)、茶、水果(不可吃有渣的水果,不可吃桔子)粉丝。不可吃蔬菜。

② 检查前一天下午2时起饮服白开水或茶水,可连续饮服至7时。也可在2时、4时、6时、7时饮服二大玻璃杯。

③ 在晚饭后半小时服泻剂。

④ 检查日早晨不进饮食(包括开水)晨8时至本院急诊治疗室作清洁灌肠。

体检须知

1、步骤:

体检者前往10号楼5楼门急诊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6楼收费窗口付费→回5楼门急诊管理处拿取体检检查单→工作人员告知具体检查点,体检者前往逐一完成检查。

2、一般检查项目:

入职、居住证: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肝功能、肾功能及胸片

驾驶员体检: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电测听

3、备注:

(1)如需增减检查项目,可以向工作人员提出,予以选择增加;

(2)女性孕期不做放射检查;

(3)入职、居住证体检需空腹前来,体检前一天晚上不要进太油腻饮食、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出入院须知

1、入院须知

各位病员同志,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与支持,为配合做好我院医疗服务工作,务必请您及您的亲属了解以下内容:

① 由于床位紧张给您带来的住院困难,我们深感抱歉。一旦有空床我院会及时电话通知您入院。

② 入院流程:接到入院通知→在规定时间携带医保卡(或就诊卡)、身份证、门诊病历以及各类检查报告单→住院处办理手续→便民服务中心登记→病区护士站入院。

③ 在您等待住院期间,如遇病情变化或其他您自认为需马上就诊的任何情况,您可及时选择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就诊。

④ 对住院病员,我院提供食宿及一般生活用品。为保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严禁携带危险品入院,重要文件、贵重钱财等请自行妥善保管。

⑤ 住院期间病员不得擅自离院。擅自外出离院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⑥ 住院病员和探视者不要随意进入与该病员无关的诊疗室,以免影响其他病员的治疗和安全。

⑦ 请按规定探视时间(每天下午15:30-19:30)探视。

2、住院须知

① 病人住院应遵守住院规定,密切配合治疗护理,安心休养。

② 住院期间病人穿住院服,手腕佩带病员识别带,不得擅自离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外出期间发生的意外,后果自负。

③ 病人住院期间的膳食由医院营养科供应,不得在病房做饭或家属在病区聚餐。

④ 每一位病员有自己的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对于治疗、检查、护理等有疑问的可随时询问。家属需要了解病情时,应和主管医师或护士联系,以便在探视时接待。病人及家属不得随意进入治疗场所及翻阅病人的病历、化验单等。如有特殊需要,可至医院医务处申请复印有关医疗客观文件。 ⑤ 遵守病房作息时间,保持病房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⑥ 保持床铺及床头柜的清洁,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损坏东西照价赔偿。所有的用品请按规定放置。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从窗户向外倒水、扔果皮等垃圾,不准在病区内吸烟。

⑦ 探视时间15:30-19:30。每次探视不得超过二人。探视时,请勿坐、卧在病床上。如医务人员正在进行治疗护理时,探视者请勿留在病房。家属应留下有效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⑧ 为了更好地安排医疗,请配合床位的调整。出院医嘱下达后,请按时出院,不得拖延。

⑨ 严禁把危险品带入病房,重要文件、珠宝、钱款等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遗失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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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金医院肾脏科疾病介绍/咨询(随机)

胃切除后胆汁返流性胃炎

基本信息

胃切除后胆汁返流性胃炎由于胆汁、胰液等逆流入残胃,刺激粘膜造成胃炎。毕II式手术较毕式I手术发病率高。详细

是否医保: 否

发病部位: 胃

挂号科室: 消化内科

传染性:无传染性

治疗方法: 药物治疗 对症治疗 康复治疗

治愈率:75%

治疗周期:0.004%-0.009%

多发人群:成人

治疗费用:市三甲医院约(500——1000元)

典型症状: 胆汁返流 上腹部疼痛 恶心与呕吐

临床检查: 胃钡餐造影

并发症: 上消化道出血 拉肚子 休克

传染性淋巴细胞增多症

基本信息

传染性淋巴细胞增多症(infectious lymphocytosis)是一种传染病,主要发生于儿童,少数散发于成人。本病的特征为外周血中白细胞总数增多,其中以淋巴细胞增多为主,持续时间较长,症状较轻,且为非特异性,部分无症状或体征,而仅在血...详细

是否医保: 是

发病部位: 淋巴

挂号科室: 传染科

传染性:有传染性

治疗方法:病因治疗、对症治疗

治愈率:85%

治疗周期:1-2个月

多发人群:主要发生于儿童

治疗费用:市三甲医院约(1000-5000元)

典型症状: 颈部淋巴结肿大 咽痛 斑丘疹

临床检查: 骨髓象分析 淋巴细胞计数 心电图

并发症: 淋巴结炎

上海瑞金医院肾脏科健康资讯

病例信息

疾病描述: 体检做甲状腺彩超,发现双侧多发肿物及结节,报告2级,左侧叶下方有肿物(2023-03-26填写)

身高体重: 179cm,80kg(2023-01-12测量)

疾病: 甲状腺结节及肿物(2023-03-26填写)

过敏史: 无(2023-01-12填写)

既往病史: 既往病史:无 (2023-01-12填写)

希望获得的帮助: 请问结节需要做手术吗,左侧叶下方肿物可能是什么?问题大吗?需要进一步检查吗,怎样检查?

问诊建议 2023-03-30 倪卫星医生给出

诊疗建议由医生根据当前病情给出,仅适用于本次问诊

病历概要

超声报告,甲状腺多发实性、囊实性结节,边界清楚,形态规则,大的13×9mm,报告单给出的是2级,通常考虑3级。 甲状腺左叶下方结节,22×12mm,边界欠清,形态较规则。

处置建议

甲状腺结节,暂时不建议穿刺活检等进一步检查,可以观察,没有明显增大或者疼痛、吞咽困难、呼吸困难等症状,3-6月复查。反之,及时到甲状腺外科就诊。 甲状腺左叶下方结节,考虑良性可能性较大,通常建议3个月复查。 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通情达理。祝好人一生平安。

上海瑞金医院肾脏科患者评论(随机)

匿名患者[上海 其他]返流性食管炎2022-09-07

疗效满意度:暂不评价态度满意度:很满意

昨天凌晨总算挂到了陈医生的专家号,陈医生看病态度非常好,问得很仔细,看得出对疾病的诊治很专业。我吃了2月的药,还没彻底好,陈医生给我换了两种药,说吃两周肯定好。希望是这样,太感谢陈医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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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严禁自动生成处方!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来了

一直以来,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诊疗互相依随,一些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发出各种人工智能软件,宣称能减轻医生工作量,或是提升患者咨询效率。而这样的情况,未来或许要被踩一脚刹车了。

近日,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对于人工智能提供服务方面,在第三章人员监管中,细则明确,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同时,在第四章的业务监管中,细则还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实际上,2021年11月,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已经提出“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而在出台的正式文件中,不仅人员监管中提及,还在业务监管中重申“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据了解,此前有的互联网医院平台,在接诊后处方单可谓秒出。

细则还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的保存时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

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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